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该文件规定,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市级财政按省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3万元;在站2年期内,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年2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博士、博士后与创新实践基地(或基地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创新实践活动,并且每年在基地内的科研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位博士、博士后每年最高2万元、最长2年的科研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