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政策,工业企业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让老厂房“新生”。
其一,利用原厂房发展商业服务业。对于老城区内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政府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按商业服务业及设计、研发、产品展示等生产性服务业功能使用。企业需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左右,缴纳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其二,将土地性质由原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再自行改造升级老厂区。政策明确,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工业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批准时间在2002年7月1日前;2.未列入政府区块改造计划或政府收购储备计划;3.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周边其他地块开发,同时在扣除道路、公共绿化等公建用地后,可开发或相邻地块经转让后联合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4.改变土地用途后,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权证,禁止开发商品住宅。走此途径,企业需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一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同时,新政策也规定,对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集中整治,联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