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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的企业也可用老厂区置换新厂区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8-26 13:06:27

  

  对于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城区工业企业,新政策明确,如果其产业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经依法审批,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入工业园区(基地),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新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具体方式是,对于老厂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政府将按规定进行货币补偿,然后收回土地。而企业新置换的土地仍为工业用地,其面积应小于或等于置换前的合法用地面积,使用年期为置换前工业用地的剩余年限,并要按现时点市场评估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新增工业用地试行分阶段出让方式

  今后新出让的工业用地将试行分阶段出让的新方式。原先企业拿地后,一般可一次性获得5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今后,国土部门一般先与企业签一份不超过5年的出让合同,然后再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分阶段签新的出让合同。

  这其中,每个阶段的出让金,按年均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乘积计算;在每个阶段的出让合同中,会约定需前一阶段验收合格后,企业才可支付下一阶段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同时,今后市里将建立多部门的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一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后一阶段出让合同不生效,待前一阶段合同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土部门收回,已建房屋按评估金额进行货币补偿。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