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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出台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政
稿源: 镇海新闻网  | 2010-08-27 09:50:28

  镇海网讯(记者卢文华 通讯员周伟)“对于新批合同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近日,我区出台实施19条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细则,奖励额度、扶持范围比往年均有大幅提高。

  本次出台的《关于2010年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涵盖外资引进、鼓励出口、外贸升级以及盘活存量等各领域,就如何积极有效推进我区外贸转型、外资提质,多元推动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优化外贸企业规模结构和外贸转型升级是政策扶持的重点。《意见》规定,以上一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对当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并超基数额达到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超基数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超基数部分达到1500万美元(含)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意见》继续鼓励出口企业走出口名牌之路。对当年度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宁波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和5万元;继续开展“镇海区出口名牌”评选,入选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意见》明确外贸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等公共平台建设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活动奖励,意在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在外资引进方面,《意见》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的同时,还对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引进做出详细规定:对新落户于镇海各工业园区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除了享有国家规定的政策之外,区财政还将给以特别奖励。其中,对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对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及以上和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鼓励企业“走出去”,不断拓展对外合作领域也是《意见》扶持的一大重点。《意见》不仅对扶持外贸企业境外投资上市、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和经济合作有明确而具体的奖励规定,还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境外各类贸易展销会,支持企业拓展境外营销网络。《意见》还特别指出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当年有出口实绩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保费支出给予5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以行业协会或区域联合投保方式投保的企业,再增加5%的补助。

  除此之外,《意见》还就利用外资盘活存量以及为出口企业做好相关服务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