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可供融资担保财物范围,创新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授信和审贷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平台,通过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探索推广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模式。探索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二十四)完善民间投资的审批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全面清理并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许可(准入)标准,建立一整套基于一级政府权限内的一体化的审批标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过程透明化。
(二十五)优化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财政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符合政府和市场导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帮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对民营企业开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和城市综合体等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允许民营经济根据《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建立健全投资要素价格平等保障机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用地、水、电、气等价格与外资、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切实降低民间投资创业成本。
(二十六)加强民间投资的市场引导。进一步加强供需信息发布、产销洽谈对接等服务,为民间投资创业和拓展市场创造便利条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竞争,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质量、安全、服务的竞争赢得市场。对于被认定为国家或地方的自主创新产品,在符合国家安全许可的条件下,给予相应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制订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推进计划,落实资金和工作保障,力争通过5年努力使多数的符合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开采购。
七、加强民间投资综合政策研究和评价,形成激励机制
(二十七)强化对各县(市)区民间投资工作的考核。创新投资考核模式,既要扩大厂房、设备等硬性投资,更要重视科技、人才、专利、标准、品牌等软性投资,形成软件与硬件投资合并考核的投资增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导向,注重绩效,把扩大民间投资与科技进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扩大就业等指标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开展创新投资服务的评选活动,根据各县(市)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创新情况进行年终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八)营造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和谐企业的创建表彰活动,积极宣传和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抓好民间投资的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扩大民间健康投资的工作举措。市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经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同时,开展扩大民间健康投资11个调研课题的试点工作,与开展试点的县(市)区相结合,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试点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分工负责做好相关课题调研的文件起草工作和试点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发挥11个扩大民间健康投资调研组的作用,实行市级调研组与各县(市)区联合调研,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出台支持民间健康投资创业的若干个专项政策文件,并不断改进投资创业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健康投资发展的环境,再创宁波民营经济转型发展的新优势。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宁波日报记者邓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