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科教·卫生
居民医保六大新政明起实施 学生率先享受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8-31 07:12:26

  中国宁波网讯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新统计,目前市区已有45.51万居民和学生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9月1日起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大学生8.37万人、中小学生20.5万人、老年居民8.59万人、非从业人员3.28万人、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4.76万人。参保居民中5.11万人为新增加的首次参保人员,占总参保人数的11.2%,老年居民、婴幼儿及未入学未成年人参保积极性特别高,分别新增1.15万和1.08万人。

  据介绍,9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将享受6项新政策。

  ——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参保人员自今年9月1日起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部分,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由基金分段支付58%至73%,各类学生和婴幼儿由基金分段支付73%至88%,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述基础上,统筹基金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参保人员自今年9月1日起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例如,某老年居民患重病,一年的住院医疗费12万元,按以前的政策,超出支付限额的2万元医疗费完全由个人自费负担,10万元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6005元,个人承担33995元,个人实际负担53995元;政策调整后,他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83578元,个人负担36422元,可以少支付17573元。

  ——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参保人员自今年9月1日起结算的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扩大特殊病种范围。今年9月1日起将血友病纳入了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这样居民医保的特殊病种范围已完全与职工医保一致。

  ——生育医疗费纳入基金补偿。今年9月1日起,连续2年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即生育当年和上一年度均参加市区居民医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期间的生育医疗费可以享受定额补助(生育时间以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正常阴道分娩、阴道助产术、剖宫产术的支付标准分别为1200元、1500元、2000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到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定额补助手续。

  ——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医保待遇。今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项目门诊就医),要求处方外配的,可在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外配处方登记,再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相关药费列入门诊医疗费累计,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与职工医保一致。

  特别提醒

  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例如:2010年8月25日入院,2010年9月2日出院,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今年9月1日至明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并按新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用医保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另外,学生还可在9月份补办参保手续。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在9月份内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逾期不再补办。

  9月1日居民医保新年度开始后,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将不能补办参保手续,但市区非农户籍的新出生婴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宁波日报记者汤碧琴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