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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有火灾隐患拒不改正可罚出租人2万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9-02 11:44:33

  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浙江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记者从消防部门了解到,《条例》在维护消防安全的许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有些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

  出租房屋要符合消防要求

  据省公安厅消防局统计,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出租房屋火灾甚至占到火灾总量的80%以上。对此,《条例》规定,出租人要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房东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也将会被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小区消防通道最高可罚5万元

  小区业主随意停车占用消防通道,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对此,《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此前,《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如果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个人行为,消防部门可对其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需配疏散引导员

  近年来,我省温州等地在一些公众聚集场所推行了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制度,对确保火灾发生后人员安全疏散作用明显。为此,《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宁波晚报 记者 姜恒 通讯员 高阳)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