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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缩水或钱财被骗 预付费式消费亟待监管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9-07 08:41:50

尹姬瑜伽关门后,有人在往外搬东西。(资料照片)记者 王鹏 摄

  预付式消费目前已成为热点消费方式,但国内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也没有具体的限制,导致预付式销售处于无序、无人监管的状态。遇到不良商家,许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对此,市消保委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消费陷阱之现状

  服务缩水或钱财被骗

  在调查中,网友反映,我市预付费式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在宣传、介绍预付消费项目时,往往采取夸大宣传的方法,只介绍各种优惠的额度和种类,当消费者办卡(券)后,商家服务与当初的承诺相差甚远,产品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2.在办理消费卡(券)时,大多数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书面协议,甚至有的还拒绝签订协议。有些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时,不作任何提醒,仅仅指出签字的地方。

  3.在办理消费卡(券)后,消费者由于工作变动、卡被偷、遗失或过期等原因,要求商家延期使用、补卡或者退卡,商家均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拒绝。

  4.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关店走人或转手他人,消费者有卡不能消费或只能折价消费,更有商家借发售预付卡实施诈骗,借机敛财、携款外逃。

  维权难之原因

  预付费式消费无人规范无人监管

  宁波市和义律师事务所的傅凌志律师表示,预付费式消费是双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费,但预付消费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在这段时间中,各种因素都可能导致商家提供的商品、服务发生变化,而国内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没有具体的限制,导致预付费式消费处于无序及无人监管的状态。

  预付式消费之建议

  针对预付费式消费屡屡曝出消费陷阱的问题,宁波市消保委相关人士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提出了一些建议。

  政府部门:明确监管主体,规范行业行为

  对政府部门的建议:明确监管主体,规范行业行为,这是问题的关键。

  早在1998年国家有关部门曾制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由于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于2007年废止。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并没有专门的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监管,所有的条件都是经营单位自己说了算,导致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很好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市消保委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作为新型消费模式的预付式消费,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等等内容,当出现消费纠纷时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二、制定规范的消费合同文本。现今消费卡的使用原则、时间、优惠项目、退卡手续等具体内容都是商家自主决定,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规范的消费合同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整顿预付式消费市场,建立预付式消费自律组织,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四、寻求第三方介入,减少风险,让第三方担任起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预付款项的中介机构,即担保者,使消费者的各项消费记录、每次消费金额以及账户所剩余额都有记载,这也保障了日后消费卡遗失等问题造成补卡有据可寻,为消费者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商家:顾客至上,诚信经营

  一、对提供优惠的消费卡(券),经营者在为消费者介绍、宣传本经营单位预付式消费项目各种优惠条件的同时,也应坦诚地向消费者明确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以及注意事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二、用质量说话,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摆在第一位。向消费者承诺的事项要切实履行,实事求是,对顾客不满意度较高的预付式消费,经营单位应从自身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消费者:谨慎选择消费,注意防范风险

  一、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券)时应先了解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不要一味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

  二、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首先要弄清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商品或服务,要根据自己实际需要限量购买,并且应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卡,这样出现变数,风险小。

  三、对违约责任要事先同经营者具体约定。办卡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这是对商家的限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四、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要敢于说“不”。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有义务承担起监督、举报的责任,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积极维权。

  ■相关链接

  上海各界曾进行过探讨 建议完善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预付卡消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3月5日,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消保委联合召开“规范服务领域预付费式消费卡管理专题座谈会”。座谈会邀请了上海市高院、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部门,以及沪上部分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对预付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上海市人大代表薄海豹和政协委员庄子群,还在上海两会期间,对预付卡问题提交议案和提案,建议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发卡企业实行登记准入制度,并适时引入银行对预付卡资金作第三方监管;发卡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并赋予债权人优先偿付的权利。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陈爱红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