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本来写明房屋结构是“钢混”,可是后来买主发现房屋的实际结构却是“砖混”,买主拒绝交纳中介费,并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3月,周女士通过宁波某房产经纪公司购买镇海庄市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该套房款总计人民币325万元,买方需支付中介服务费31200元。
但几个月过去了,买主周女士却迟迟未付中介费,于是房产经纪公司将她起诉至法院。
到了法院,周女士向法官倒起了苦水,她不交纳中介费事出有因。原来,她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结构”一栏中,注明为“钢混”,但是这套房子实际结构却是“砖混”。
周女士认为房产经纪公司对她隐瞒重大事实,后来她也没有购买该处房屋,所以不应支付中介费。
对此,房产经纪公司表示,周女士所持合同中房产结构一栏“钢混”二字确实是公司业务员填写的,但后来他们核对房产证发现上面没有注明房屋结构是钢混还是砖混,周女士对此也是知道的。
“我怎么可能知道呢,合同上面明明写了钢混结构,明显是在欺诈!”周女士愤愤道。
后来经过法院调解,周女士表示,公司业务员为了她买房子的事情也花了不少精力,最终同意支付房产中介公司中介费9000元。
东南商报通讯员 晓强 记者 胡珊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从性质上讲属于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提供真实详尽的信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