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30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陆续公布以来,关于一些经销商借机减少降价幅度或提高售价,从而让节能补贴成为自己“盘中餐”的说法和投诉不绝于耳,也让原本可以获利的消费者感到“伤心”。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工信部近日发文要求各地要保证推广财政补贴及时兑付,并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而且,通知中明确指出“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节能补贴政策被念歪了
宁波汽车界普遍认为,这次三部委的举动,无疑是针对近段时间以来车市节能汽车补贴发放环节的一些乱象。
按照之前的规定,购买了推广目录车型的消费者,可以凭发票到买车的4S店领取国家规定的3000元补贴。目前市场上一些品牌的做法是,消费者缴纳购车全款,上完牌照后再持四份凭证在购车的经销商处领取3000元现金。这四份凭证分别是:购车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填写好的节能补贴确认单。此外,消费者还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下“3000元节能补贴已领取”的字样。
而晚报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进入第一批节能汽车目录的上海某汽车品牌,在其他同行补贴已经施行了半个多月时间后居然没有任何动静,厂家和宁波本地经销商互相踢皮球,长时间拖延兑付3000元的节能补贴。还有像南方某汽车品牌宁波经销商将市场优惠缩水,以财政补贴来替代,变相把补贴“贴”进自己的腰包。在面对消费者质问时辩解说,节能补贴已经包含在车价优惠当中了,却拿不出消费者享受节能补贴的凭证。
另外,一些还没有进入节能汽车目录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也打着节能汽车补贴的旗号,干扰了节能汽车的消费导向作用。
“通知”给车商敲警钟
在本月初,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工信部下发《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在通知的第二条明确规定,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严格执行价外补贴政策。
按照通知,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此前,国家对于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违规行为并没有任何约束措施,仅靠个别厂家或者经销商的自觉行为。而这次三部委开始动真格了,将专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对把财政补贴与价格混在一起、不及时兑付或拒不兑付补贴、代消费者签名冒领补贴以及变相涨价、哄抬车价的推广企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贴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支招消费者拿到应有补贴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3000元的节能补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而且也是国家赋予的名正言顺的补贴优惠,因此消费者实际购买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一些细节,捍卫自己的权利。
首先,由于信息渠道不畅等原因,许多消费者未必会知道自己购买的汽车是否在节能汽车行列,对于少数热销的车型,经销商更是不会主动提醒补贴一事,消费者必须尽量了解行情并主动提出补贴事宜。
其次,消费者要注意经销商在促销广告中的价格优惠承诺,自己购车时要付的价格是厂方指导价减去车商优惠价格,然后再根据经销商实际情况,要么再在车款中扣掉3000元,或者另外再单独领取3000元补贴。如果经销商没有兑现承诺的优惠或者减少优惠就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了。
第三,消费者购车时要了解经销商所给予的价格是否市场最低价,购车应以市场最低价格开具销售发票。购车发票上应当写未减3000元前的车型售价,这样买主和卖主都没有逃税,同时买主也算真正得到了补贴。
最后,消费者应注意到,多重补贴完全可以重复拿。当前国家汽车政策很多,比如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汽车下乡还有这次的节能惠民补贴,这几大汽车补贴完全可以重复拿。(宁波晚报记者 黄剑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