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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详解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9-09 07:27:28

  中国宁波网讯 自2007年我市提出经济租赁房(即公共租赁房)制度并组织实施试点,至今已开工建设5.2万平方米,预计2011年可逐步形成供给。前日通过的《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市公共租赁房加快发展创造了条件。公共租赁房究竟租给谁、怎么租、租多久?昨天,市建委有关人士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公租房保障对象分三类

  结合我市实际,公共租赁房主要考虑保障三类人群。

  一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针对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但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两个“夹心层”。具体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且当地无房或拥有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二是引进人才。主要面向符合市人才办或县(市)区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同时需具备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保或公积金、无房、低于一定收入水平等条件。考虑到各类引进人才层次和收入差异较大,具体收入条件由县(市)区政府分层次确定。

  三是外来务工人员。需具备条件为:无房、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低于一定的收入水平,具体分数线和收入水平也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房源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公租房合同期不超过5年

  根据申请对象的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配租,由县(市)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者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配租对象、选房顺序,并组织配租和办理入住手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原则,《办法》规定一人和两人户配租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比例分类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市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租赁期限,《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到期需续租的应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骗租者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为使公共租赁住房有效服务于针对群体,《办法》提出实行年审制度,对于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以及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应及时退出。构建信用记录平台,逐步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

  对于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办法》分别提出明确处罚意见。

  如果承租人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资格。同时,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也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应退出的承租人因种种原因可能暂时无法退出,《办法》允许给予其3到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后仍不退出的,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且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地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意见》精神,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办法》明确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宁波日报记者王岚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