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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者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9-09 08:38:35

  为使公共租赁住房有效服务于针对群体,《办法》提出实行年审制度,对于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以及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应及时退出。构建信用记录平台,逐步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

  对于弄虚作假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办法》分别提出明确处罚意见。

  如果承租人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租赁资格。同时,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如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还可提请所在单位或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也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应退出的承租人因种种原因可能暂时无法退出,《办法》允许给予其3到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后仍不退出的,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且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对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当地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意见》精神,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办法》明确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