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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加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9-09 11:36:17

  中国宁波网讯 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

  这一组数字所描绘的宁波养老服务体系前景,来自日前市政府审议通过并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明确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之外,《意见》更是提出要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力度,首次全方位地细化了对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我市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97万,占总人口的17%,高于全省16.18%的平均水平;全市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4.64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4.5%,老龄化、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增加,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

  《意见》明确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1800个农村社区建立星光老年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二是拓展乡镇(街道)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建立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到2012年,全市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面达80%以上的乡镇(街道)。三是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快中心城区养老机构建设,以缓解城区养老矛盾相对突出的现状;到2012年,各县(市)区都建有县(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全市力争新增养老机构床位6800张。四是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到2012年,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宁波晚报记者 滕华 通讯员 陈绍友 洪钟鸣)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七项具体扶持政策

  1.资金补助:每张床位最高可达1万元

  在提高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补助方面,《意见》明确: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对用房自建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工商登记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

  2.建设用地:部分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

  3.收费管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自主定价

  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机构的营利用于补充投入非营利性机构设施建设和推动非营利性机构服务范围扩大、质量提升的政策,加强监管和政府调节,确保非营利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4.减免税费: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多项税费

  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

  5.金融服务:可享利率优惠或贷款贴息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6.提取收益:投资者可提取不高于年余30%的收益

  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7.医养结合:可享医保定点

  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老年康复病房、临终关怀病房,并给予医保定点。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