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时政·经济
宁波市民办养老机构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9-10 07:47:18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涉及资金补助、建设用地、收费制度、金融支持等各个方面。这一政策的出台,对我市民办养老机构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提高对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

  对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10000元补助,分三年按比例到位;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则给予每个床位5000元补助,也分三年按比例到位。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2000元补助;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则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相关补助范围、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减免民办养老机构有关税费

  暂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优先安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原工业用地,可改为养老服务用地,兴办养老机构。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兴办养老服务业。

  改革民办养老机构收费制度

  对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

  优化对民办养老机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者合理收益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宁波日报记者 卢 磊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