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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将有适当补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09-10 08:37:13

  根据不同性质的房屋其买卖形式不同的情况和便于交存维修资金为出发点,草案明确了公有住房、商品房屋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限和方式。

  公有住房买卖按原有方式: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在收取售房款时向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交存;公有住房购房人应在领取购房发票前向代收单位交存。

  新建房屋则先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并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基数垫资向代管单位交存,然后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收取该房屋应交存的维修资金。

  目前,我市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量多、范围广,业主一次性交存维修资金困难会很大,为了更具可操作性,草案对补交存作了以下考虑: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标准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维修资金有困难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申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将业主的住房公积金(以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额度)直接划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大会决定小区房屋维修按一事一筹处理,该小区可暂不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有关部门也建议政府对特殊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适当补贴。“为便于房屋维修资金制度的实施和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房屋公共安全,拟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住房等特殊房屋其维修资金的缴交和危险房屋的解危经费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市建委的相关负责人说。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