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并明确增值的归属,对于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制度的贯彻落实非常重要。
对此,草案明确规定,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支付的前提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代理发行的国债或转为定期存款等形式,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同时规定,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滚存使用。
那么,这笔维修资金又该如何动用呢?草案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从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
对未按照规定交存、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后仅未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依据是《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