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突发·现场
房客出租房内触电死亡 房东该当何责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9-11 08:08:32

庄 豪 绘

  [案情]陈某系江苏人,2008年经老乡介绍来宁波打工,由于单位不提供宿舍,陈某找了一间出租房,房东为杜某,双方约定租住费用为每月300元。交了第一个月的房租费后,陈某就搬进了出租房。

  入住仅一天,意外就发生了。2008年8月16日晚,陈某下夜班回来,发现电瓶车没电了,就拿出插线板从屋内接电源线给电瓶车充电。次日凌晨5点多,有人发现陈某死在出租房门口。经对陈某的病理解剖,诊断为陈某系电击致死。

  当年9月22日,陈某母亲以杜某出租屋未安装防触电保护器,擅自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出租给陈某,从而导致陈某触电身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杜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说法]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和电力使用者,杜某应当安装防触漏电的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杜某出租给陈某的房屋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是造成陈某触电死亡的原因之一;但陈某自身用电不当或不慎则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杜某赔偿因陈某死亡所造成损失的50%,共135927元。

  宁波日报 徐 静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