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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排污伤了新城区的“肾”
稿源: 鄞州新闻网  | 2010-09-13 10:13:24

  盛世天城2期工地,位于贸城东路南侧。9月10日下午,顺着贸城路工地外侧的围墙一路前行,记者发现,污水正顺着两个自挖的排水口流入市政雨污水井。

  西侧的一个口子,顺着墙基被挖开。人行道上的地砖被生生挖起,叠放在旁边,形成了一条水沟,水沟出口正对着一个窨井。由于墙基口子挖得有点粗糙,排出来的污水顺着墙角四处流淌,在低洼处形成了一个个小水坑,积水发黑发臭。

  东侧的排污口“技术含量”较高。顺着墙基,用砖石另砌一条水沟,污水在人行道拐角处直排窨井。在污水排放的同时,还有一根水龙从排水口接出,垂放在井口。记者弯腰看到,水龙口出水如注。

  走进工地,记者发现,两个排水口位于工人生活区,日常生活污水或雨水从这两个口子排出。工地施工方负责人周先生表示,工地本身有一条管道和市政管道连接,可能是地下施工时不小心破坏了管道,此后工地排水就成了问题,甚至还出现了地下水回流现象。为了解决排水难题,他们才挖口子直排雨污水,那根水龙就是为了排放回流水才安装的。当记者问及“开设排雨污水口是否要经过城管部门审批”时,对方说“不清楚”,并表示,这种手续一般由业主方办理。而当记者联系上业主方负责人时,对方说“这要去问施工方”,随后匆匆挂了电话。

  2008年3月实施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当建设预沉设施进行沉淀,排放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条例》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区城管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区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