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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区居民人均低保标准提高至440元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09-26 07:43:55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截至9月15日,我市各县(市)区已经陆续调整完城乡低保标准,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400元调整为440元,提高了10%,城区人均低保标准与杭州同列全省首位。据介绍,这是我市实施低保制度15年来第8次调高低保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调整中,鄞州区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有的月人均400元调整为44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有的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40元,不再区分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意味着该区的低保制度实现了城乡一致。与此同时,江北区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月人均320元调整到月人均394元,与城镇440元的标准接近。

  近年来,我市实施城乡低保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乡居民的低保标准随着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的低保标准按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60%确定。

  宁波日报记者 卢磊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