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日前,就侵犯Le coq sportif(中文名称乐卡克,俗称法国公鸡)品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最终裁定:驳回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晋江市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这就意味着这起围绕“公鸡”品牌的商标纠纷案以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的全面胜利宣告结束。
本案自2008年10月24日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是隶属于中国著名服装企业—杉杉股份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乐卡克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开始到现在,已经历时两年。案件的起因是侵权人厦门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鸡公司)、福建晋江莫日克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日克公司)及其温州经销商刘某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衣、裤、T恤等服装及袜子、球帽等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了与Le coq sportif(乐卡克)商标图形相似的公鸡图案,并在对外宣传、许诺销售、发展销售商、拓展销售网络渠道等行为中大量使用侵权图案。此外,厦门金鸡公司、上海金鸡公司还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刻意强调其品牌的法国渊源,致使相关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并形成其与乐卡克公司有某种联系的错误认知。这种行为严重地影响了乐卡克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品牌形象,也极大地伤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乐卡克公司遂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2009年4月7日,案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认定,两者图案属近似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裁定被告三家公司侵犯了乐卡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一审判决后,厦门金鸡公司与莫日克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3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受理此案,4月12日,浙江省高院做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判决。然而两家侵权公司对终审判决提出疑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庭开庭进行再审申请的询问程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分析,9月7日下达最终裁定:驳回厦门金鸡公司和莫日克公司的再审申请。这起“公鸡”品牌的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也就此尘埃落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这类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和争端的案件越来越多。这起“公鸡”品牌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案件中的乐卡克品牌系国际知名服装品牌,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自2004年由杉杉股份引进到中国市场以来也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某些企业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法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环境,给乐卡克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带来了困扰。品牌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以“品牌战略”在中国服装行业立足的杉杉股份对此非常重视,案件历经一审、终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胜利也来自不易。
其实在服装行业,这种“傍名牌”的现象是屡见不鲜。最初的假名牌是赤裸裸地直接抢注,把国外的名牌商标原版抄袭、复制,现在的手段可以说是相对隐蔽一些,是在原商标的基础上稍加改动,但最终目的仍旧是让消费者对原品牌有一定的联想。正是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这一点,某些品牌才得以偷梁换柱。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正在加速与国际市场接轨,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司法制度愈趋完善,为企业品牌维权铺平了道路。杉杉股份及乐卡克公司正是采取了法律的手段,在公正严明的法庭上,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商标权益。
同时,这起案件的判决也为此类“傍名牌”行为敲响警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品牌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采取“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看似是树立自己品牌的捷径,但是只能让企业获得短期利益,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不仅让企业背负着对权利人、对消费者双重的道德、法律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风险,而且严重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最终导致核心竞争力的丧失,因此可谓“饮鸩止渴”之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鸡”案例势必对中国服装产业推动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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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荣光服饰有限公司、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伊藤忠纤维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中日合资企业,于2004年成立,其将国际知名的法国品牌-- Le coq sportif引进国内市场,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已经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品牌也已是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