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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金项链被盗 一万多损失营业员该担多少?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09-29 13:48:38

  中国宁波网讯 这两天,在新华联商厦老庙黄金珠宝专柜上班的解女士思想压力很大,同时也感到很委屈。

  解女士说,她今年6月1日和深圳市鹤麟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到新华联商厦老庙黄金专柜做营业员,没有多久还当上了柜长。9月20日11点40分,她吃完中饭回到商厦柜台,看到新来不久的同事金某正在接待两名年轻男子,两个男子一个在挑项链,一个坐在凳子上。金某打开第一道柜台的门拿了一条金项链让顾客看。当时她也走了过去,听到顾客说不喜欢,她打开第二道门让顾客看另一款式。这其间,因为别的顾客要买手镯,金某到一旁的翡翠柜台去接待了,而她则继续接待这两名男子。这两名男子挑了一会儿金项链就走了。

  事后,在整理金项链时,发现少了一条56.19克的金项链,零售价为19385元。店长到商厦看了监控录像,发现就是那名坐在凳子上的男子将项链盗走了。目前此案警方还在调查中。

  事主:只愿赔一个月工资,大约两千元

  事发第三天,公司找到解女士,说丢项链的事是她失职造成的,让她以每克298元的价格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共计16744.62元。解女士认为她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公司也有责任。

  “一是当时上班的有两个人,为什么要我一个人赔偿;二是按照正常配置,一个柜台应该配三个营业员以顶中午班,但是公司只配了两个人,并且另一个还是刚招的员工。”解女士愿意接受的条件是赔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大约两千元。但是公司不同意,提出让她在同意赔偿书上签字,然后发动员工给她捐款,帮助她完成赔偿。但是解女士还是不能接受。“又不全是我的错,为什么让我承别人的情。就算别人捐了款,离赔偿价差得还远呢。”

  公司:是规章制度也是合同约定

  昨天下午,鹤麟珠宝驻宁波一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偷偷东西时,只有解女士一个人在场,也在她的视线范围之内,但是她没有发现。事情发生时,失窃柜台门没上锁,当时解女士在,有责任把那道门上锁。另外,解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另一个员工把门打开的,而且是另一个员工离开后才发生失窃的,在这一行,她犯了最低级的错误。所以在认定责任人时,只能认定她一个人。对于让解女士赔偿的理由,这名负责人说,一是根椐公司的规章制度,二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有明确的约定。考虑到解女士的实际情况,他们才想到了捐款这个办法。

  律师:员工对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强认为,在法律上,员工对企业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有过错,只能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不过是赔偿也好,处罚也好,都不能超过应发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局:负全责不合理,可申请劳动仲裁

  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一名负责人认为,在此事中,让解女士来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理的,她的行为毕竟是一种职务行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后果应当由所在的单位来承担。即使有过错,也应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解女士在此事中也是受害者,如果让她承担全部损失,在法律上很难成立。“解女士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名负责人说。(宁波晚报记者 边城雨)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