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传出信息:今后,凡由我市法院判决的缓刑青少年犯,如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刑,这在全国尚属首创。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市在青少年犯罪帮教工作中的一个新突破。
首先提出对青少年缓刑犯实行减刑设想的是海曙区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对青少年犯罪的审判实践,该院于近日制订完成了《缓刑减刑操作规程(试行)》,规定,被判处缓刑的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在缓刑期间,如认真遵守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将提请法院予以减刑。该规程同时明确,对缓刑犯的日常考核工作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累计积分制。
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昨天向记者介绍,目前,一般意义上的减刑只适用于实刑,如何对缓刑犯减刑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缓刑犯,尤其是青少年罪犯,确实真心悔改的,应该给他们一个减刑的机会,以利于他们更好更快地走上新的人生之路。
那么,对缓刑犯减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张丹丹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第78条、7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缓刑本身就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的一种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对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的缓刑犯实施减刑完全符合这一法律原则。
在昨天的会议上,海曙法院制订的这个缓刑减刑操作规程受到了全体与会者的肯定。据了解,该操作规程在获得正式通过后,将成为我市实施这项工作的规范,这意味着,对青少年缓刑犯的减刑制度将在我市全面推行。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李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