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国庆长假促销分外火爆 促销赠品成投诉新热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03 07:52:01

庄 豪 绘

  中国宁波网讯 国庆7天长假,连上之前的中秋小长假,今年零售业的“金九银十”促销分外热闹,不少商家抓住消费者心理,用赠品吸引购物。然而,赠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赠品不能提供发票和产品说明书,赠品有质量问题退货难,赠品不享受“三包”服务等,成为消费者心头痛。

  赠品:乱花渐欲迷人眼

  市民陈先生“五一”期间在我市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液晶电视,并得到了商场赠送的高压锅。但回家使用后发现,高压锅炖食物炖不熟,而且在工作时还发出奇怪的噪音。他立即拿着购买电视的发票和高压锅去找商家讨说法,销售人员却告诉他,高压锅是赠品,赠品不属于商品,所以即使高压锅出现质量问题,也不能享受“三包”服务。

  两周前,市民王小姐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商家还赠送了一套标有同品牌专用赠品的小包装产品。当天晚上,王小姐就开始使用该产品,并把赠品送给了母亲使用。谁知第二天,王小姐脸上开始出现瘙痒,有明显的过敏现象,她赶快到商场该品牌的化妆品柜台,要求退货,但售货人员表示,退货没有问题,需要将赠品一起退回,如果赠品已经使用,就必须在退货时支付赠品的货款。

  解惑:赠品与商品一样

  由于部分商家只站在自身利益角度来解释,使消费者对“赠品”概念理解不清。对此,工商部门表示:赠品是基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真实、客观的商品买卖合同而由商家附条件赠予的物品。送赠品是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而用捆绑方式搭上了赠品。也就是说,从表面上看,送赠品是免费的,但实际上,赠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家所售商品之中了,赠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赠品同样享有“三包”待遇,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对赠品质量负责,即使当时赠品没有开具发票,消费者也可凭当时购买商品的发票,要求商家为自己调换赠品。

  提醒:促销赠品维权有道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各种赠品表示接受或者欢迎,认为这是商家报答顾客的一种方式,但他们普遍担心赠品的质量问题。

  针对这种担忧,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获得赠品时,一定要记得让销售商在商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这样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消费者也可以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等。

  如果赠品有多种选择,消费者最好是挑选已纳入国家“三包”范围内的商品,这类商品的售后服务相对更有保障。

  如果赠品的质量或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向工商12315、消保委等部门投诉。

  宁波日报记者 张 燕 通讯员 周 盛

【编辑:吕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