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标注不统一
国家标准不强制
对此,笔者调查了我市部分超市销售的饮料瓶回收标志标示状况,结果发现饮料瓶的回收标示比较混乱。一是多种饮料未标识塑料包装制品回收标志,许多规模较小的生产厂家基本未在产品中注明该标志,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内知名品牌的部分饮料瓶底,也有未印制可回收标志的。二是瓶底标明的可回收标志不统一,数字的标识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同为矿泉水,有的标成1号,有的却标5号。三是标注不清,印刷模糊,消费者比较难认清标示的数字。
这种不明确的标示情况,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对塑料瓶回收利用的宣传和认识不够,相关法规也只是非强制执行。我国早在1996年就出台了《塑料包装制品回收标志》的国家标准,一些正规的大牌企业为了方便塑料制品回收,纷纷开始标注回收标志。但由于该标准是非强制性标准,不少厂商没有对饮料瓶材质进行标注。
专家释疑:短期可科学利用
避免长时间使用
那么,标示着“可回收”标志的塑料瓶,是否可以在家里反复利用呢?怎么样的使用方法是正确的呢?对此,记者采访了宁波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石化分中心有关负责人。
对于当前常见的饮料瓶再利用,专家表示,以1号PET材料为主的饮料瓶在设计过程中是一次性使用的,如果要再利用,可适当装上凉水,但不宜装热水,更不宜装酱油、醋等调料以及腌制食物。此外,同一个瓶子的重复使用时间不要太长,以三、四天为宜,这样也可避免细菌生长。对于其他材质的塑料瓶,如果标有三角形标记,它本身就属于可回收产品,使用后可将其投放至可回收的垃圾筒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