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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深入推进河流污染治理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08 07:53:1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出席和列席8月下旬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人员建议,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河流污染治理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8月25日至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政府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审议中,出席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一法一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坚持以生态市建设为抓手,以“十一五”污染减排和“811”环境保护行动为突破口,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当前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地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滞后,违法排污事件屡禁不止,农业农村水污染问题突出,饮用水源安全面临威胁。

  出席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五方面具体意见和建议: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科学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要不断强化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水污染防治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保护好水环境。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宣传环保先进典型、曝光违法排污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水资源、遏制水污染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河流污染治理。要认真总结各地水环境整治工作经验,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清水河道整治建设,尤其要把截污、清淤和活水等工程作为重点建设内容,标本兼治,切实改善河网水质。要深入推进甬江、奉化江、姚江等重点流域,以及鄞东南水系、余慈平原河网的污染综合整治,把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要抓紧建立全市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治理补偿机制,切实落实沿河流地区各级政府的水环境保护责任。

  ——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着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24项重点污水处理工程剩余项目的建设,力争早日建成并投入运行,确保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的全面实现。要加强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建成后的规范稳定运行,并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科学处置力度,进一步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

  ——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力争今年底前全市4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或启动生活污水处理。要加大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防止污染企业“上山下乡”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死灰复燃。要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开展规模以上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全面推广使用有机肥,最大限度地削减化肥、农药施用量。要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尽快研究制定我市相关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尤其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农家乐”发展,对影响水源地环境的要立即停业,千方百计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要认真吸取奉化市大埠工业区违法排污等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要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水污染联防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敏感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流域、重点污染源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偷排、漏排、直排企业,一律实行高限处罚和停产整治;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对由于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违法排污行为猖獗,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到人。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处理污染事故,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宁波日报记者龚哲明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