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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房屋过户必须先结清物业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09 07:37:53

  中国宁波网讯 市建委日前下发《关于印发房屋过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试行样表)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起,凡住宅小区房屋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需作明确约定,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房屋出售人应填写《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并与办理房屋过户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这意味着,如果出售人没有结清所欠物业费,该住宅将不能过户。

  清理无理拖欠物业费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为维护广大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出台并实施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作出约定,从产权过户上控制少数人无理欠费的问题。

  通知指出,填写《物业服务费结算清单》表格时,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表格》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证明、盖章,对物业服务费用已约定清楚的或房屋出售人没有物业服务费用债务遗留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证明;对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表格》应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据悉,今年8月1日起,鄞州区已率先实施出具《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清单》才可办过户的规定。

  宁波日报记者王岚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