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出台了《关于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共28条,下文简称“28条”)。
其中,相当部分内容对如何认定涉民间投资的罪与非罪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同时也不乏对民间借贷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新措施。市中院研究室负责人称,28条对今后合法吸引民间资本将有指导意义。
针对特定对象集资不作犯罪处理
“28条”规定,在审理民间资本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中,严格区别正常、合法吸引民间资本行为与非法吸收民间资本犯罪行为的界限,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投资并重。
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对一些虽然构成犯罪,但尚有支付能力的民间投资者,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也要保证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涉民间投资的借贷纠纷案件,规范民间金融市场;民间投资者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宁海“日日会”不在保护之列
对如何看待类似宁海“日日会”的民间标会行为,市中院研究室负责人称,前段时间,由民间标会发展而成的宁海“日日会”,在宁波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日日会”不在“28条”的保护之列。
该负责人称,“28条”保护的是未经社会公开宣传,针对亲友或单位职工等特定对象的集资活动,而“日日会”的一些高层会头,为从资本泡沫中牟利,集资的对象已经泛化,转向所有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民间资本,给宁波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属“28条”打击之列。
5类执行案件可灵活保全
“28条”规定,对于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而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生存的,可召集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执行和解或采取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让、整体提存、企业资产重组等手段实现或保障债权。
在执行案件中,灵活运用财产诉讼保全制度,对属涉及鼓励农民、城镇居民、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的创业投资的等5类案件,尽量不轻易冻结民营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账册、不轻易扣押财产,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东南商报通讯员 舒沁 韩时俊 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