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见习记者严雷 通讯员谢春华)日前,李某和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双方律师和办案法官的协同调解下,握手言和,一场持续近三个月的劳动纠纷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今年5月底,某公司员工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在某公司担任驾驶员期间除法定时间外,平均每天加班4小时,而公司未及时向李某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立案后,法院迅速展开调查,办案法官发现李某和其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各持己见,相持不下。“双方都窝着一团火,谁都指责对方的不是,要想坐下来进行交谈很难。”负责此案的刘法官事后回忆道。
后来,办案法官积极与双方的代理律师沟通,间接地促使双方进行交流,并协同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李某顺利拿到了加班工资。
据了解,为了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落实,贯彻“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诉调衔接要求,同时也为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区人民法院充分结合我区实际,会同区司法局在我区率先出台《关于建立法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意见》。
此意见的出台旨在以便民、利民、降低诉讼成本和缩短办案时间为宗旨,进一步促使法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平衡法理与情理,积极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实现相关案件的有效解决。区人民法院杨法官表示,此次意见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下一阶段工作的方向,尽可能地在诉讼程序下引入调解机制,将矛盾化解,使老百姓能进一步享受到高效、便捷、务实的司法服务。
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协助当事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提供,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防止当事人产生过激行为。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诉讼调解提供便利条件,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法官当充分尊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活动,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上述细则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工作者在协同调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使得相应的调解工作能落到实处,真正将协同调解转变为实实在在的矛盾化解之道。
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1月至8月,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2346件,其中50.96 %的案件经调解结案,有效地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