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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契税税率由1.5%调整为3%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0-10 07:25:1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我市已经明确9月29日国家出台的楼市调控政策中涉税部分的操作细则,并于近期下发到各有关部门。据悉,操作细则的实施日期为今年10月1日。存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受理日期为准,商品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房产交付结算发票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

  “唯一住房”认定标准明确

  在上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提到,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宅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宁波市财政局等3个部门出台的唯一住房认定标准为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唯一住房被拆迁再购房可享契税减征优惠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购买或安置一套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该住房在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对唯一住房被拆迁或多套住房同时被拆迁且无其他住房的纳税人,购买或安置二套及以上住房,其超过拆迁补偿金额(面积)部分的普通住房,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一套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其他超过部分住房按规定纳税。

  对按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实行更名安置住房的纳税人,先按拆迁安置契税政策纳税,再以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评估价按赠与方式缴纳契税。

  首套房需开具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开具统一由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负责出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对跨行政区域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先到其户口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再到购买住房所在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也可直接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办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房地产管理处(中心)会进行核实。

  纳税人持此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并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条件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诚信保证不实的,包括以后查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家庭有住房的纳税人,纳税前不需要再到各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住房登记情况证明。

  另外,通知再次明确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继续按照《关于确定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其他县(市)、区继续按本级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成本增加

  根据我市出台的操作细则,不难发现,10月1日以后,购买非家庭唯一住房的,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税率由原来总价的1.5%调整为3%。以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200万元的房子为例,10月1日以后买,契税需缴纳6万元,而之前买,契税为3万元。也就是说,在房价不涨不跌的情况下,实际购买成本上升了3万元。

  (东南商报记者 周静 通讯员 周晓静 钱培青)

【编辑: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