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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违反限购政策买房 无法过户损失自担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0-13 13:39:29

  连日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引起了市民热议。“这是在基本满足市民居住需求基础上,抑制住房投机炒作最为严厉的政策,也有利于保护购房者利益,缓解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昨天,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就几个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对《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

  为什么要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这个房产新政究竟有哪些内容,能引起市民如此大的关注。原来,根据《通知》,从今年10月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家庭成员)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能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也只能新购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则暂停在本市购房。”这名负责人说,这里所指的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那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时间及其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这名负责人解释,自2010年10月9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存量住房买卖则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看到这里,很多市民可能都很想知道为什么要实施这个房产新政。“这是为了贯彻执行好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以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该负责人解释。

  市民新购1套住房需提供哪些材料?

  在住房限购期内,本市户籍居民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住房买卖交易合同前,都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证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须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于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须凭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按照本规定限购1套住宅。军人等无法提供户口本的,提供含家庭全部成员的户籍证明或由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员证明。

  那对于选择拆迁(搬迁)货币安置的家庭购买住房又有哪些规定呢?“在城市改造住房拆迁(搬迁)中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凭拆迁(搬迁)协议予以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到购房所在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违反限购政策要受到哪些处罚?

  这名负责人指出,对于那些违反限购政策的购房者、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他们将采取各种措施,直至诉诸法律进行处罚。

  其中,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如果购房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将承担因房屋无法过户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和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时,要进行购房条件查验,只有在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时,才能办理售房和房产中介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中介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合同。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

  哪些情形购房人需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根据国家关于暂停三套住房贷款政策规定,家庭无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购房人,若需要申请银行贷款购房的,需要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同样,根据最近国家对家庭购买唯一一套住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规定,家庭无住房现购买唯一的普通住房,可到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处(中心)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家庭已有住房的(不能享受契税减免政策)不需要再去开具住房情况证明。具体契税减免政策,可拨打地税部门咨询电话。

  东南商报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