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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民政局出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稿源: 中国象山港  | 2010-10-14 09:49:37

  记者昨日从县民政局获悉,今年新出台的《象山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全面启动,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其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报销后支出仍有困难的,均可向当地镇乡、街道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为: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农村新中国建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农村居民患特殊病种疾病,且当年自负医疗费用大于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家庭成员;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特殊病种疾病指:重症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县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记者 郑丽敏 通讯员 赖晶晶)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