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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产品产地准出有新规
稿源: 余姚日报  | 2010-10-16 10:38:46

  余姚新闻网讯(记者 鲁银华 通讯员 黄 炜)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市农产品准出制度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市将实施新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根据《余姚市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有关规定,生产农产品的主体单位必须做到“五有”,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农经办出具农产品产地证明,方可准出。

  要有管理制度。按照保障不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严格实施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生产记录审核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要有专门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员、植保员、产品质量检测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基地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

  要有生产记录。按照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格式,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及产品销售对象。严格记录管理,记录保存二年。

  要有质量检测。建立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制定完整的产品质量检测计划,并按照生产规模和重要质量指标监控的要求,确定检测批次,以确保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和上市销售前的质量安全检测。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要有产品标识。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要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获得“三品”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编辑:刘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