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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纠纷大幅上升 突破劳动者加班维权困境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17 08:08:27

丁 安 绘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拿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自证”是否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单位隐藏证据怎么办,职工如何搜集保存证据?近期,有关加班费的话题急剧升温。

  加班费纠纷大幅上升

  今年中秋、国庆“两节”刚过,就有媒体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网友中,有超过一半表示在“两节”加了班,但其中有87%的网友表示没有拿到加班费。由此可见,劳动者加班拿不到加班工资已经成为普遍问题,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由于仲裁不收费,门槛大大降低,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市、县两级工会维权帮扶中心上半年度信访分析表明,涉及工资信访有1646件,占信访总量的23.9%,同比增加117.72%。其中,市总工会本级涉及工资信访有763件,占总量的24.37%,同比增加227.47%。主要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平时加班加点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以及个别企业未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

  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加班是一些劳动者的工作常态,但他们很难拿出加班证据。有人认为,劳动者提出加班费主张,需要自身去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对劳动者维权不利。这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会刻意“隐瞒”劳动者加班情况,如不保留加班情况,没有考勤记录等。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王小骏认为,司法解释仍然秉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他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的解释,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加班的证据大多由用人单位持有,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二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

  王小骏认为,这样的规定,使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了遏制作用。

  劳动者要善用证据

  针对“加班费举证”难题,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醒劳动者应当做一个“有心人”,加强搜集保留加班证据的意识。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单,也可以是工资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等。

  “随着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实施,职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需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王小骏说,在维护职工加班费权益方面,工会组织也要作出努力,如普遍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将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写进集体合同;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完备的考勤和加班制度,推动考勤和加班审批记录公开化,规范加班流程化管理,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等。

  宁波日报记者 汤碧琴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