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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限购令”按宁波市相关规定执行
稿源: 余姚日报  | 2010-10-19 10:30:54

  余姚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房管中心了解到,我市已全面实施“住房限购令”——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只能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新买一套住房,我市的具体限购政策按宁波市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我市的住房限购政策按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精神执行,其主要内容是:从2010年10月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家庭成员)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只能新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果能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能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新购1套住房,否则暂停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房。该住房是指宁波大市范围内的新房和二手房。

  自2010年10月9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存量住房买卖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在住房限购期内,本市户籍居民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住房买卖交易合同前,都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证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须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于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凭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可按照本规定限购1套住宅。

  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购买住房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应承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将此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与此同时,住房限购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需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住房和提供房产中介服务时,要进行购房条件查验,只有在购房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售房和房产中介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中介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则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合同。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若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金素莲)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