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去年,江南公路江东地段发生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后部的半挂车撞了前部的牵引车,造成牵引车发生车损。
事后,大货车所属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车损险承保范畴,拒绝赔付。
“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使用的是不同号牌,而且分别投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大货车所属的长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没有道理,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江北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损险规定的“碰撞”是特指两个物体发生碰撞,“货车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因此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发生的“碰撞”不属于车损险承保范畴。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就牵引车的车损险而言,它的保险标的是该牵引车,除此之外的物体(包括它牵引的半挂车)相对于牵引车而言均是“外界物体”。因此,半挂车撞击牵引车也属于外界物体撞击被保险车辆,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长运公司保险金1万余元。
东南商报通讯员 杨春旋 房伟 记者 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