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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交付再购新房认定疑问多多 相关部门解答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20 07:29:18

  中国宁波网讯 房产调控“甬九条”公布实施已有10天。这些天来,向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政策咨询的市民络绎不绝。昨天,记者就市民疑问较集中的问题分别向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契税征管中心作了征询。

  首套房与契税收取的关系

  “我2009年首次购买80平方米期房,预计明年年初交付,我男友今年9月购买了首套房100平方米期房,于2012年交付,我们计划于2011年1月结婚领证,在此情况下,我们所购的期房还能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吗?”市民张小姐的疑问也是不少年轻购房者碰到的实际问题。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存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受理日期为准,商品房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房产交付结算发票日期为准,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0年10月1日后按新政策执行。”相关工作人员解答,从张小姐的情况看,其办理产权证时仍可开首套房证明,其房产交付时将按新政“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同时可继续享受地方政府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而其男友在办理房产证时,两人已婚,其家庭拥有住房已非惟一,按新政应交3%契税执行。

  此外,新政未对营业税作出调整。但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存量房交易登记过户费用(含交易过户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及印花税)自2010年10月9日起恢复收取,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购房套数“认房又认贷”

  “我在宁波本地有套住房,在舟山也有套房,我想在宁波再买一套,银行会算我第几套?”市民郑先生问。

  对此,业内人士解答,其实第三套房的认定标准是由银行确认的,标准尚不统一,但从国家调控政策的严格意义上可理解为:采取“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即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曾全款或贷款购买过2套住房的,无论现在住房是否已出售,若再购买住房则均视作为“第三套”。“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郑先生现有两套房都贷过款,再买贷款时就会被认定为三套房,如果舟山那套没有贷过款,可算作二套房。”

  据介绍,在住房套数认定上,由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贷款记录;由首套房或二套房购房人的户籍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管处或交易中心)负责出具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各商业贷款银行负责最终认定申请按揭人的住房套数。

  宁波日报记者王岚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