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笔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该院结合我市实际,正式出台了28条意见,为民间投资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意见强调,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全面加强对涉及民间投资的民商事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围绕扶持民间投资业和培养扶植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民营企业等重点工作,维护市场化导向,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各类涉民间投资的案件。
意见要求,发挥司法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通过司法的适度介入,推进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正确界定具有家族经营特征的民营企业公司财产责任和股东财产的范围,从严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发挥司法裁判对民间资本规范和引导作用,按照国资与民资同等对待、同步发展的原则,依法审理涉及民间投资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依法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妥善审理涉民间投资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纠纷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投资入股,参与解决民间投资的融资难题。
为鼓励民间资本的创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对民间投资者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保护的主导作用,拓展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机制,方便民间投资者及时就地保护知识产权;妥善处理“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纠纷,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妥善审理专利、商业秘密和技术合同等案件,促进技术成果的流转和运用;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妥善处理好民间投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为体现司法的服务功能,意见指出,对于由民间投资创业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在立案受理中,将体现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导向,对扰乱金融秩序、破坏民间投资环境,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经济纠纷案件,慎重立案。将简化对民间投资者的司法救助办理程序,将确有困难的民间投资者纳入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范围。
意见还要求对因民间资本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审判,严格把握法律尺度,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投资并重。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的纠纷。
此外,该意见还对如何处理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更好地审理涉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涉及民间投资的商事案件;如何依法审理涉及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强制民间投资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等行政诉讼案件;如何更加有效、合理地执行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等都作了详细的要求。
宁波日报记者董小军通讯员舒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