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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刑满释放 行贿人要送巨额"坐牢补偿费"
稿源: 宁波晚报  | 2010-10-22 12:12:07

  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并不鲜见,但你听说过“坐牢补偿费”吗?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了解到,有的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行贿人竟要送他巨额“坐牢补偿费”。

  “坐牢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

  象山县检察院曾办过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一起是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事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某出狱后,王某提出给予李某“补偿款”数百万元。另一起是,某局原工作人员张某等3人,在收受开发商刘某送的10万元贿赂后,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关照”,致使刘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受贿罪入狱。判决后,行贿人刘某筹措好100万元,声称准备在张某等人出狱后以“坐牢损失费”名义进行补偿。

  行贿人为什么要主动“补偿”

  针对这种现象,检察官分析,有的行贿人认为,案结事却未了,行业潜规则依然存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许多环节仍然需要“疏通”、“打点”,而由于指证犯罪,其在圈内圈外已然被视为另类甚至被称为“叛徒”,要继续做生意,必须重新取得各方认同和信任。同时,尽管受贿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需要和他们保持良好关系。送“坐牢补偿费”,能亡羊补牢。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检察官在办案中会遇到,受贿人东窗事发后,此类行贿人通常采取外出逃避侦查、到案后拒不供述或者交代小事情、隐瞒大问题等手段力保受贿人。一名建筑行业的承包经理,多次被叫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均避重就轻,不肯配合,致调查一时搁浅。此人出来之后,却被有些人称为“够意思”、“有信誉”。

  收“坐牢补偿费”是否算受贿

  据了解,在如何看待“坐牢补偿费”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受贿人因为犯罪已经服刑并且被开除公职党籍,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继续为原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上述收受钱款的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

  宁波晚报记者 姜恒 通讯员 曾祥生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