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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犯罪妻子妨碍作证 法盲夫妻双双获刑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23 08:16:23

  [案情]

  李某与杨某夫妇是朋友。今年7月3日晚,李某在杨某家喝醉,杨某与妻子王某一道把她送到鄞州某旅馆休息,当夜11点多,心存不轨的杨某又返回旅馆,将李某强奸。

  次日上午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为给丈夫杨某开脱罪名,王某多次找到李某纠缠,要求李某到公安机关作伪证称其是自愿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意图使杨某无罪释放,并许诺事后给李某3万元作为报酬。迫于王某的多次无理纠缠,李某与王某一起到公安机关作伪证,后被公安机关识破。

  杨某因犯强奸罪,被鄞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于王某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碍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故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妨碍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本案李某是杨某涉嫌强奸案件的“受害人”而非“证人”,那么本案为什么认定王某犯妨碍作证罪呢?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朱静飞有如下解释: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我国法律对证人有这样一些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其他人均可作为案件的证人,所以,妨碍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狭义上的“证人”和被害人、鉴定人。

  因为妨碍作证罪主要是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和公正性,从实质上来说,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被害人作出正确的陈述或者指示被害人作虚假陈述,这与行为人指示狭义的“证人”作伪证无任何的区别,具有相同的侵害性,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妨碍作证罪。(郭敬波)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