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小姐和王先生原是同事,关系比较融洽。去年9月,王先生被公司派驻杭州办事处工作。11月23日,他给李小姐打来电话,向她借钱,并承诺给一定的利息。次日李小姐便以转账方式借给王先生5万元,不久,王先生发过来一条短信,称5万元已到账,答应今年4月底连本带利一起归还。
但到了4月底,王先生并没有还钱的意思。李小姐担心收不回借款,便要求王先生补一份书面借条给自己,却被王先生拒绝。今年8月,李小姐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镇海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法庭上,王先生承认李小姐曾给自己转账5万元,但否认该5万元为双方的借款,要求李小姐拿出借条。李小姐称,借钱时,双方身处两地,没有办法要求王先生出具书面借条,但他发给她的手机短信借条,她还一直保留着。李小姐提供了手机短信和移动公司的通信记录。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王先生分两次归还李小姐借款5万元。
[说法]
借贷双方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起生效。在本案中,王先生发送的手机短信可以起到书面借条的证明效力,因此,被法院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王先生只能承认这笔债务存在。
对于朋友或同事之间的借款行为,最好通过书面借条的形式固定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时,书面借条能够最好地维护出借人的权益。如果没有书面借条,要注意及时收集手机短信等其他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晓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