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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告
稿源: 慈溪日报  | 2010-10-26 10:03:22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 〔2009〕 23号)和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慈政发 〔2009〕 8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市辖区内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 (短期停留人员除外)以及不住在我市辖区内但户籍在慈溪的中国公民 (已在境外定居的除外)。

  二、普查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普查时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员入户清查摸底工作于9月至10月进行; 11月1日-10日为入户正式登记阶段。

  五、普查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员入户调查时,应当佩戴慈溪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63981633。

  特此公告!

  慈溪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