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20.21万辆机动车和8.3万个停车位!住在城区的市民,茶余饭后,“停车难”也和“房子”、“股票”一样,可能是嘴边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
今天上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即旨在积极寻求缓解“停车难”的答案。
新建建筑不配建停车位不许开工
修订草案新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商场、酒吧、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停车场(位)。
新购车辆未配停车场所,拟不发牌证
记者注意到,对于众多购车者来说,修订草案第十二条提出的购置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停车位的规定,值得关注。
该条规定:“在市区和各县(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所。未按标准要求配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证。对已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停车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公安局负责人昨天表示,此举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的势头,而且是借鉴香港、台湾等地的经验。
不过,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负责人表示,在召开专委会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进行审议时,委员们认为建议删去此条款内容,该条关于不配备相应停车场所、不予核发车辆牌证的规定,一是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相违背,二是在目前我市停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实施此规定,条件还不成熟,会带来诸如老小区和农村居民无法购车、我市汽车销售量大幅下降等问题。
宁波晚报记者 蔡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