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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可举报13种违法价格收费行为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0-27 07:16:4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物价部门获悉,《浙江省价格举报工作规定》将于下月1日实施,13种价格和收费行为被指违法,市民可拨打12358电话进行举报,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3种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包括:一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四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五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六是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七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八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九是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十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十一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二是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十三是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举报人要求答复的,还应当提供联系方式。对于涉及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行业,如民用水、电、气等服务行业及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价格举报,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材料。

  除12358价格举报电话外,11月1日起,市民还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宁波日报记者张燕 实习生虞璐旎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