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房价上涨,卖方想反悔,交易是否成立?中介费该由谁付?近日,镇海法院受理了一件房产连环诉讼案。
去年8月1日,周女士通过镇海好家缘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签订合同时,房屋三证没有齐全,所以合同约定,卖方待三证齐全后配合周女士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去年年底,卖方取得三证后却提出要涨价否则不卖。
周女士与卖方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周女士就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卖方谢某应该协助原告办理好过户手续。
不久,周女士办理好过户手续,但拒绝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
她的理由是:因卖方事先违约要涨价,她为打官司已经支付了一笔律师费,况且房屋过户到她名下是通过法律途径,中介应该找卖房人要中介费。
今年9月,房产中介又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支付合同约定的中介费2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中介与周女士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且房产中介促成了周女士与谢先生的买卖合同成立,房屋现已过户至两被告名下,故周女士应按照约定支付房产中介居间报酬。
东南商报记者 陈爱红 胡珊 通讯员 晓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