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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无发票”“要发票加钱” 消费者可投诉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0-27 08:02:15

  中国宁波网讯 要么“打折无发票”,要么“要发票加钱”,这是不少餐馆扔给消费者的一道选择题。对此,消保委明确回答:消费者如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就必须出具,否则,消费者可拨打12366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

  不给发票理由还很多

  吴小姐喜欢吃川菜,常去新街附近的一家川菜馆。第一次要发票,收银员说发票刚用完。第二回,收银员的答复与第一次一模一样。“怎么每次都说发票用完了啊?”吴小姐这一问后,收银员立马表示,可以给她写一张欠条,下次再来就餐时一并补上。为了试试对方,吴小姐特地讨了张欠条。不过,第三次就餐之后,吴小姐依然没拿到发票,对方还是那句话:发票刚好用完了。

  比起吴小姐,朱先生的遭遇更离谱。前几天,朱先生约朋友到市区华严街一家中档饭店吃饭,共消费200元。结账时朱先生出示自己持有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凭该卡当天在此消费可享半价。付了100元以后,朱先生要求服务生提供发票,结果被拒,理由是已经打过折,不能提供发票,如果需要就加收一定的费用。商家还强调,必须遵守“打折无发票”和“要发票加钱”的规矩。

  实为变相偷逃税收

  在频频接到消费者索要发票落空的投诉后,鄞州区消保委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餐饮店经常采取“打折不提供发票”的方式吸引顾客,有餐饮店甚至直接在收银台上贴出“小店利薄,无发票”等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同时,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餐饮商家既然打出给顾客折扣的广告或承诺,就不能因为利润微薄,以“打折无发票”为借口,变相偷逃国家税收。如遇到索要发票落空的情况,消费者可拨打12366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

  商家不开发票的“五大花招”

  第一招:一些商家经常用“发票刚用完,明天再来”、“老板不在”、“地税局过节不上班,买不到发票”等借口,不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第二招:一些商家声称“不要发票打8折、索要发票不打折”、“要赠品不要发票,要发票没有赠品”,以打折、让利、赠送礼品为手段,迫使消费者不要发票。

  第三招:一些商家以“试营业”为由不提供发票。法规规定:“试营业”企业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领购使用发票。

  第四招:商家提供在其他商家消费后取得的发票或互相串用发票。

  第五招:还有一些商家利用假发票蒙骗消费者。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林海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