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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结束30天内公布募捐情况 宁波拟为慈善事业立法
稿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 2010-10-27 09:51:16

  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昨天,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简称《草案》),旨在通过立法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草案》规定,对于非慈善组织及个人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会同慈善组织共同进行,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所得善款纳入慈善组织统一管理。

  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慈善募捐,应当接受公证、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告。义演、义赛、义卖、义拍所得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应当及时全部移交,不得提取利润。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方案,并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及募捐目的、时间和地点、方式、救助对象、使用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将受赠款物登记造册。募捐结束后三十日内,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

  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徐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