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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履行互联网用户备案责任的通告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0-11-01 08:34:11

  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是互联网联网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打击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和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互联网用户备案工作,规范备案工作流程,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以及接入和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用户,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局、公安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为便于广大互联网用户备案,宁波市公安局建立了《宁波市公安局互联网用户备案管理系统》( http://www.nbnetcop.gov.cn点击“网上备案”栏目)。各互联网用户可通过互联网登陆该系统,按相关说明进行用户注册并完成备案。已完成备案并经审核通过的互联网用户,公安机关将给予相应的备案证明文件或标识。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今后凡申请接入互联网的用户,各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单位应告知并督促申请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规定,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上述网上备案系统向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逾期不履行备案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或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特此通告

  宁波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