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农民重建和新建房屋者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呈现上升趋势,并因此引发矛盾纠纷不断。据宁海县人民法院统计,仅今年1月至9月该院已审理此类案件30余起,我市其他法院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宁海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
2008年6月,宁海县茶院乡某村的汪某准备建房,他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了同乡人潘某。潘某接下工程后,又将其中的木工项目发包给李某,而李某又以每天120元的价格雇佣了胡某等人完成。一天,胡某在施工时左手不慎被锯伤,为治疗共花去医药费近4万元。
由于这个工程多次转包,谁该为事故责任“埋单”便成了一笔糊涂账,几个人都称此事与自己无关,于是,胡某干脆将李某、潘某以及房主汪某等全部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此案中的被告潘某、李某,均无施工资质,也就是说他们不具有承接建房工程的基本资格。由于与此案相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潘某、汪某三方都应对胡某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原告胡某,之所以在施工中受伤,与其疏于安全防范有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潘某、汪某分别承担胡某损失的30%、20%、20%,同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胡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选择没有资质的承包人,等于选择了法律风险
如今,农民建房大多采用承包方法,但无论是发包的建房主人还是承包工程者,大都从经济层面对具体的承包内容进行约定,主要是成本问题、工期长短等,但很少考虑承包建房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责任等法律问题。
农民所建的个人住房属普通建筑工程,技术要求相对不高,有“能力”建房造屋者不少。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建房的农民极少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建筑工程单位,而更愿意选择一些包工头,因为相对来说,他们的要价低得多,而这些包工头大多并无建筑施工的资质。其实,这也是建房农民的一种无奈选择,因为即使他们愿意找有资质的正规建筑工程单位,对方也不太愿意承接,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承接这样的工程利润太低。
正因为这两个因素的存在,催生出一批特殊包工头。他们手下有一些工人,如果承接的工程量大,自己做不完,又会将其中的一些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人。在胡某伤害案中,向房主承接工程的潘某便是包工头,而从潘某处再转包木工工程的李某是小包工头,李某接了活后,还得雇人,胡某就是他找来的。在李某与胡某之间,所有的约定就是一句话,干多少活,给多少钱,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更详细的约定。
根据现行法律,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了伤,除了追究包工头的责任,建房人即发包人也难逃干系,而且他们之间要互负连带责任。由于这个法律关系的存在,对于建房人来说,发包就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相反,其中包含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房主选择没有资质的承包人,从某种意义上说等于是选择了一种法律风险。
宁海法院民事庭的法官指出,农民建房应树立风险意识,在建房成本与法律风险之间作出理性的选择。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必须对农村建房中的安全管理高度关注,建房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不仅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金 萍 葛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