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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外生育的人员瞒报将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10-11-03 08:17:43

  中国宁波网讯 本报10月28日报道了“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11月10日前)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连日来,全市各级各地计生部门、人口普查机构和本报热线接到许多电话,咨询具体的申报落户办法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政策。昨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普办联合答复:可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但不是最低标准。根据违法生育当事人如实申报的情节,可按照《宁波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低限范围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人口普查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彻底查清我国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曾联合下发《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超生的社会抚养费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征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对7种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情况,规定了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倍数标准。如“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等等。

  10月28日报道中举例的张国华一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已经有两个女儿,今年家中又添了个儿子,就属于“多生一胎”。宁海县胡陈乡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胡陈乡近年来深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对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基本都以条例规定的较高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张国华一家本应按四倍标准缴纳9万多元社会抚养费,因这次正好在人口普查期间主动如实申报落户,最后按较低标准缴纳了45468元。

  “距离人口普查入户登记结束只剩一个星期了,建议有政策外生育的市民,抓紧时间到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申报登记。”市人口普查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继续隐瞒、逾期不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宁波日报记者 周 骥

【编辑: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