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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情出售受赠房产 10多万税款转嫁给买方
稿源: 东南商报  | 2010-11-10 08:20:46

  来宁波打拼多年的张先生想在宁波买一套房,不料交了5万元定金之后才知道这套房子是房主受赠所得,所缴税款不是常规的1%而是20%,房子的实际售价多出了10多万元。面对这么一个大“陷阱”,张先生进退两难。最终,在消保委的干预下,张先生起诉到法院,才好不容易撤销合同,挽回了损失。

  过户才知税费多出10多万

  张先生是外地人,几年前来宁波开了一家小吃店,起早贪黑好不容易积攒下一点钱,为了改善在宁波的生活,他咬了咬牙,决定购置一套房子。

  今年4月,他与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与房主俞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购房款为565000元,当日张先生付定金5万元。合同中还特别约定,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

  两天后,张先生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期手续。这才发现,登记信息显示,这套房子是俞先生受赠所得,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按房屋交易总价款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下张先生傻眼了,这多出来的11.3万元的税款怎么办呢?中介公司找到房主,可房主声称既然合同里写明了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那就和他没关系了。

  房主的态度,让张先生很无奈,5万定金已经付了,不买就白白损失了,买吧,又无法承担。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向海曙区消保委求助。

  房主隐瞒房产受赠实情

  海曙消保委接手后调查发现,当初房主在中介挂牌出售房屋时,三证并未出示齐全。签订合同时,俞先生只出示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并没有房契。

  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房屋买卖,只有在房产证、土地证、房契三证齐全的手续下才可以挂牌出售,但是中介公司做生意心切,没有完全清楚房屋的真实情况下就组织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按惯例在合同中注明了“个税由买方承担”的条款。

  中介公司解释,合同条款

  中的个人所得税,应理解为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个人出售第二套及以上房屋时出售方应承担的按房屋售价总额的1%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与现在冒出来的因受赠而产生的按售价总额的20%的标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全是两码事。

  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发现问题后,房主才将补办的房契交给中介公司。事发后,中介公司也与房主协商了多次,要求房主缴纳这笔11.3万元的税款,可对方拒不接受。

  存重大误解合同应撤销

  海曙消保委认为,房主明知房子是受赠所得,但事前却只字不提,在签订合同时也只出示了房产证及土地证,存在故意隐瞒嫌疑。合同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普通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购房全款1%计算,即5650元比较符合客观真实。种种迹象,可以认定张先生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应予撤销。

  同时,消保委也指出,中介公司在三证不全的情况下,草率组织签订合同,导致张先生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

  但经消保委多次调解,房主仍拒绝退回5万元定金。张先生只好诉至海曙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判令房主返还定金,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消保委特别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查看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房契三证,以了解所购房的真实信息。另外当前房产中介公司服务水平良莠不齐,遇到问题应向房产部门咨询,不要一味听信中介公司。

  东南商报记者 周雁 通讯员 海消

【编辑:沈严】